
军事行政诉讼具有双重价值:既保障军人合法权益,也督促军事单位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预防争议。
某部军官小李临近退役,却发现个人档案因单位保管不善丢失,导致安置工作严重受阻。小李依法向军事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认定:单位因保管职责履行不到位,造成其合法权益受损,该争议属于法院应当受理的范围。
士兵小王在一次演习中,对连长的现场调度命令深感不服,认为其不合理且影响自身安全,遂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查后不予受理,并指出作战、演习等备战打仗活动中的具体军事指挥行为,涉及核心军事权,依法不属于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范围。
军事法院可以受理的行政案件包括7种类型: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不作为和乱作为和其他认为军队单位不依法订立、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军事行政协议的案件。
行政处罚:军队单位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相对人实施的一种制裁行为,包括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等。
行政强制:军队单位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包括实施警备临时看管、划扣工资等。
行政许可:军队单位根据相对人的申请,审查后准许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确认:通俗地讲,就是军队单位给出的一个“官方认证”。
如果对行政许可或行政确认结果不服,可以起诉。
行政给付:军队单位依照法规向符合条件的相对人提供物质利益或有关权益的行为,包括发放补助津贴、抚恤金、退役金和缴纳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给付行为。
不作为和乱作为:军队单位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不依法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军事行政协议的行为等。
以下军事行政行为不可诉:国家行为抽象规定、军事指挥、组织决定、人事奖惩、特定物权争议、调解行为、重复处理、程序行为、信访处理和无实际影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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